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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恢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佩红与镇江市丹徒区爱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恢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吕佩红,女,汉族,1981年5月生。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爱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光明村蔡巷。申请执行人吕佩红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爱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徒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爱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吕佩红各项损失款1238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给付12383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383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757元未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徒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