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与于会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于会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法定代表人:孙玉建,经理。被执行人:于会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于会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淄商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