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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8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267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