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267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