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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邵学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邵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1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代表人:周军。被执行人:邵学军,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邵学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等117204.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归还借款等117204.84元,于2015年10月26日支付5000元,以后每月月底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