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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恢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斌与张弛、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张弛,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南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付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恢执字第0053-6号申请人郑斌。被执行人张弛。被执行人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灌南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多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怀林。申请执行人郑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弛、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南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付怀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灌南县迎宾大道北侧,灌国用(2010)第01-66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3974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乔永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津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