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新伟与张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郭新伟,男,汉族,43岁。委托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正伟,男,汉族,25岁。委托代理人孟庆亮,男,汉族,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伟与张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别无其它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