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108-1号原告周某。被告邱某,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公务员小区梅园一栋1403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何雁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