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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夏XX与邵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夏XX,女,成年,汉族,怀仁县人,住应县。被告邵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应县。关于原告夏XX诉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