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58号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法定代表人滕秀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井波,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朱晓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资产保全部科员,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瑞香,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的财产(厂房、土地)需委托有关机构评估、拍卖,一时难以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