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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3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聂苏坤与陈晓飞、陈晓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苏坤,陈晓飞,陈晓龙,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615号原告:聂苏坤。被告:陈晓飞。被告:陈晓龙。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号创新大厦*楼西侧。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振头大厦**楼。原告聂苏坤诉被告陈晓飞、陈晓龙、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聂苏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苏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金中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