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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德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