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宝林与杨春香、杨丽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林,杨春祥,杨丽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周宝林,住通河县。被告杨春祥,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凤山镇蚂螂河村。身份证号不详被告杨丽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凤山镇蚂螂河村。身份证号不详原告周宝林诉被告杨春祥、杨丽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宝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宝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