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杨某某及马某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及反诉均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杨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兴林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何 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飞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