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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杨某某及马某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及反诉均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杨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兴林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何 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飞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