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翠生与于贵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生,于贵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王翠生。被执行人于贵娄。申请执行人王翠生与被执行人于贵娄为失火罪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井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78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78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