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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桂娥与张伟、王珍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郭桂娥,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薄树茂,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王珍子(系张伟之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张伟。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艳萍,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娥诉被告张伟、王珍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桂娥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郭桂娥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林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