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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吕彦龙与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14号原告吕彦龙,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国平、夏薇(实习),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彦龙诉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吕彦龙。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