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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与松阳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松阳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766号原告: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叶岙村沙溪亭安置小区37幢一楼。法定代表人:张伟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乐、叶樟龙,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阳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府前街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松阳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