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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白长信与喀喇沁旗南台子乡大沟村民委员会、寇艳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信,喀喇沁旗南台子乡大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白长信,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南台子乡大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顺,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