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王福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王福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孙建国,男,19**年*月**日,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委托代理人刘克伟,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国诉被告王福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夏 芳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