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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8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振立与李猛猛、李治会、梁道斌、淄博瀚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李猛猛,李治会,梁道斌,淄博瀚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808-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猛猛,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治会,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梁道斌,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瀚川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立与被执行人李猛猛、李治会、梁道斌、淄博瀚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李猛猛、李治会、梁道斌、淄博瀚川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73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景禹执行员  马鲁文执行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