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与上某甲、上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上某甲,上某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刘某,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列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甲,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薛某。被告上某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刘某诉被告上某甲、上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张某、刘某负担。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