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立民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北。法定代表人刘志存,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78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宁晋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裁定,准予立案审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在立案程序中越权对争议事项实体进行审查。原审法院在尚未开庭,未组织诉讼双方质证的情况下即认定双方均具有管道燃气独家经营权,属越权行为。二、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被起诉人伟业公司确属侵权。上诉人享有长输管道燃气独家经营权,伟业公司享有的则是压缩天然气独家经营权,伟业公司越权经营显属侵权,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三、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的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综上,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并裁定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张其享有长输管道燃气独家经营权,被起诉人伟业公司享有压缩天然气独家经营权,但从上诉人提供的《宁晋县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及《城市燃气开发合同》来看,绿能公司享有“管道燃气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伟业公司享有“管道燃气项目”的30年独占使用权。上诉人与被起诉人所享有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不明,且均通过行政许可授权取得,因此,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对上诉人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