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增良与金坛市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增良,金坛市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2639号原告姚增良。委托代理人袁贞祥,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敏,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坛市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苑三村1幢。法定代表人汤逸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增良诉被告金坛市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增良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姚增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由原告姚增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陈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