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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2015)德城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以被执行人于某不配合探视孩子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此案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撤销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