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2015)德城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以被执行人于某不配合探视孩子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此案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撤销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