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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陆大凤与唐玉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大凤,唐玉梅,陆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758号申请人陆大凤,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潘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欢,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玉梅,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申请人陆大春,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人陆大凤和被申请人唐玉梅、陆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陆大凤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三、冻结申请人陆大凤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123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