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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秦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胡某诉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陈付春人民陪审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天华书 记 员  蔡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