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秦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胡某诉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陈付春人民陪审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天华书 记 员 蔡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