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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彭某某、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郝化锋,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彭刚,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唐玲谊,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郝化锋诉被告彭刚、唐玲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郝化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郝化锋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的情形,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化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