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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与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公行初字第35号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代表人秦近有,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志刚,代市长。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温小光,系镇长。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审���长张立奇审判员  戴允卓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中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