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芦某诉被告葛某、阜新市经济开发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葛某,阜新经济开发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256号原告芦某,女。被告葛某,女。被告阜新经济开发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葛某、阜新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