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陶学坚与邹洪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陶学坚。被执行人邹洪凯。申请执行人陶学坚与被执行人邹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新生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学坚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洪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冻结其在新建县鑫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股权。申请执行人陶学坚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陶学坚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2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