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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才宽、陈存宝与陈存宝、陈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宽,陈存宝,陈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陈才宽。委托代理人:陈战坪。被告:陈存宝。被告:陈一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宽与被告陈存宝、陈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才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收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俏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