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小龙与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朱小龙,男,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被告何斌,男,生于1973年4月11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小龙诉被告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连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朱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小龙诉称:被告何斌于2014年5月至8月以做生意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分三次向朱小龙借款21万元,约定于2014年底全部还清。到期后被告何斌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肯还钱。经原告朱小龙曾多次催要,被告何斌于2015年4月8日给原告朱小龙写承诺书并偿还现金3万元整,约定余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6分从2015年元月份起计息。2015年7月24日被告何斌通过别人转款形式还款5万元整,现下欠原告朱小龙13万元整。经多次催要,被告何斌至今未还。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信用原则,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何斌偿还给原告借款13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何斌所欠利息2015年元月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每月按3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斌承担。被告何斌辩称:原告朱小龙诉被告何斌欠款13万元数额正确,承诺书所写利息是朱小龙、朱小梅他们来我家不走的情况下,并强迫我给他们写的6分利息,现在朱小龙起诉3分利息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愿意按法律规定给他们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斌与原告朱小龙的父亲朱少中早年认识并经常来往,于是被告何斌与原告朱小龙相识。2014年5月22日被告何斌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朱小龙借款10万元整,2014年7月8日借款6万元整,2014年8月25日借款5万元整,合计借款21万元整。三次借款写明借款数额、时间,并有被告何斌在借条按有手印。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及支付利息。后经原告朱小龙及家人多次催要,被告何斌于2015年4月8日给原告书写承诺书同时给原告方偿还3万元,下欠借款约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6分计算,从2015年元月份算起。2015年7月24日被告通过别人转款形式还款5万元。现下欠原告朱小龙借款13万元,被告何斌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朱小龙的当庭陈述及被告何斌的答辩状。原告朱小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三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予以采信。承诺书一份,约定利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何斌提交的收条一张,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朱小龙与被告何斌双方过往认识产生了借款行为,借款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原告催要借款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之后被告何斌又给原告方承诺了还款期限应按承诺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而未按期履行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斌在30日内偿还朱小龙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26000元(按年利率24%计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底),合计156000元整,后续利息续计。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何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连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乔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