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同江与宋维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谢同江,男。委托代理人:张乃明,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维举,女。委托代理人:刘相华,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同江与被告宋维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同江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同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取650元,由原告谢同江负担。审 判 长 张 田 军审 判 员 宋 时 晓人民陪审员 葛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绪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