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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明月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小建,鲍庆业,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建峰,孙杰,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3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月。委托代理人:霍灿英、崔美虹,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庆业。委托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牛丽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501号。负责人:王新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增和,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明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6日,上诉人李明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月撤回上诉。本案上诉人李明月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为2317.5元,由上诉人李明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