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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5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海雁,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747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程海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将其持有的海南昌玮诚实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陈军名下;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海雁持有的海南昌玮诚实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陈军(身份证号码:460001196902270712)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y6drdohskdntovsuid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曾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镜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