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民乐县志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诉单武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乐县志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单武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民乐县志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50306-8地址: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小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得须,男,汉族,现年45岁。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单武德,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民乐县志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武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乐县志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乐县志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民乐县志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