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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长会、李明霞、东厚军、李明芝、田福山、时中华、李维凯、李秀娟、邱军农、杨秀华、茌平县众鑫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长会,李明霞,东厚军,李明芝,田福山,时中华,李维凯,李秀娟,邱军农,杨秀华,茌平县众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梁长会,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明霞,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东厚军,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明芝,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田福山,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时中华,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维凯,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秀娟,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邱军农,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秀华,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众鑫木业有限公司,厂址: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梁长会,经理。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长会、李明霞、东厚军、李明芝、田福山、时中华、李维凯、李秀娟、邱军农、杨秀华、茌平县众鑫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