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作鹏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作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魏作鹏,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作鹏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作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作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魏作鹏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