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行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高石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高石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旦,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石康。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5)L14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审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5)L14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细元审 判 员 江 婷代理审判员 傅美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