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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洪忠与朱浪英、罗德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忠,朱浪英,罗德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124-3号原告何洪忠,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刘朝嵩,系内江市东兴区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浪英,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罗德双,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洪忠诉被告朱浪英、罗德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洪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洪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何洪忠承担。审判员 赵  春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