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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再初字第1号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水西新区36-37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6176882-3。法定代表人林吓招,董事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城关中山路34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19246-X。代表人刘志武,行长。委托代理人俞小明,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职员,住福建省南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697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