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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兰越峰与绵阳市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9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越峰,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上诉人兰越峰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49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兰越峰诉称,绵阳市人民医院从2013年9月22日开始,公开发布《这是2010年6月13日兰越峰医生出具的超声检查报告单》,系侵权言论,其未经起诉人许可,擅自使用并公布起诉人姓名,泄露起诉人个人材料公诸于众、恶意扩大公开范围,公开丑化、侮辱起诉人;侵犯起诉人人格尊严,使起诉人名誉严重受损,精神极端痛苦、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一审法院已经受理并在审理中,其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罗永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