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胡卫兰与吴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兰,吴七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352-2号原告胡卫兰,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吴七凤,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胡卫兰与被告吴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卫兰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卫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丽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