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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与熊国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熊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4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负责人:樊欣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小芳,该公司职工。被告:熊国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诉被告熊国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