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279号原告:邱某,女,汉族,1987年3月5日生,长丰县水家湖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邱某诉称:与被告杨某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1、离婚;2、婚生子杨某某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和被告杨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2月24日��育一子,取名杨某某。2011年4月27日,杨某因病曾到安徽省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2015年8月12日邱某起诉来院,要求1、离婚;2、婚生子杨某某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本院认为:邱某和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6年,并生育一子,感情基础较好。现邱某以婚前对杨某缺乏了解,婚后杨某生病引起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对于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