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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相芝与孙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芝,孙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孙相芝,女,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奎雄,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孙相芝诉被告孙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相芝、被告孙奎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相芝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奎雄系老邻居。2013年9月5日,被告称办事、偿还借款急需借款共计2000元,承诺3日内还款。嗣后经多次催要,借款至今未还。诉请:被告返还我借款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被告孙奎雄辩称:原告在家开设麻将房,她作为麻将桌老板、为凑人手,原告主动向我借款2000元,让我在借款人处签字。我确实收到原告上述借款2000元,但该笔借款和我的5000元在她家20多天都全输没了。虽然,期间牌友并不固定,我怀疑原告故意设局骗我钱财。因此,我拒绝偿还原告此借款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相芝向被告孙奎雄借款2000元,借条内容为:“借条,人民币:贰仟元正。借方孙相芝,货(注:应为“贷”,下同)方孙大个,借期2013年9月5日。借方孙相芝,货方孙奎雄”,被告孙奎雄收到借款现金后在借条签字。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原因及花销去向上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因办事临时借款,将所借款项偿还他人;被告主张原告为成全麻将局主动向其借款,且设局让被告输掉此2000元。另查,本院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于营口银行大石桥繁荣支行存款2100元。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孙奎雄向其借款2000元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所称原告利用开设麻将桌设局欺骗的主张,因其既未向公安机关举报该麻将桌涉及赌博、诈骗等犯罪线索,又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缺乏相应证据印证,故本院难以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奎雄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孙相芝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元,由被告孙奎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迟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