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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邓燕华与梁天锋、梁天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燕华,梁天锋,梁天忠,程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邓燕华。被执行人梁天锋,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梁天忠。被执行人程忠臣。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邓燕华与被执行人梁天锋、梁天忠、程忠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邓燕华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协议,暂时不需要本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黄旗胜代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卫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