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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窦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勇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