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窦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勇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