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95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朱某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冯明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