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潘立生与黑龙江九三农垦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潘立生。被执行人黑龙江九三农垦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伟,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法定代表人:来永见.本院在执行潘立生申请执行黑龙江九三农垦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立生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九三农垦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九三农垦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享有到期债权,并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向第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潘立生履行其对被执行人黑龙江九三农垦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债务,逾期后第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未履行义务,也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扣划第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08-540101040001078账户存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潘立生。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潘立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九三农垦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友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对被执行人黑龙江九三农垦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